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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人才發展新政策打造海洋經濟人才新高地的意見

來源:義烏人才網 時間:2018-02-06 作者:義烏人才網 瀏覽量: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人才發展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要求,深入實施“智匯群島?創新引領”戰略,加快培養集聚各類人才,充分激發人才創業創新活力,為浙江舟山群島新區(以下簡稱“新區”)跑出加速度、實現新跨越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撐,現結合新區實際,就實施人才發展新政策、打造海洋經濟人才新高地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施更具吸引力的人才引進培養政策
(一)大力引育“高精尖”海洋創新人才
加大“高精尖”海洋創新人才引進力度。依托新區高校、科研院所和重點企業,大力引進一批“高精尖”海洋創新人才。對新引進的國際級頂尖人才,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對新引進的國家級杰出人才給予1:1配套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新引進的省部級領軍人才給予1:0.5配套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鼓勵用人單位另行給予配套獎勵。
制定實施新區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面向全市遴選一批高層次海洋創新人才(團隊),分層次分階段給予培養經費支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力爭用5年時間,培養出30名左右省部級領軍及以上層次人才。不論是否納入“特支計劃”,經新區申報入選省部級領軍及以上層次人才的,均按引進“高精尖”海洋創新人才的標準對人才予以獎勵(納入“特支計劃”的扣除培養經費)。
(二)大力引進集聚海洋創業人才
大力引進海洋創業領軍人才。制定“5313”行動計劃升級政策,加大對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團隊)引進和扶持力度,特別優秀的人才(團隊)項目,最高可給予3000萬元的創業經費支持。優化項目評審機制,除常規的專家評審外,對特別優秀的頂尖人才(團隊)項目實行“專題評審”和“一事一議”;對“以投帶招”、“以賽引才”且符合基本條件的項目,實行簡易評審機制,允許直接進入現場答辯或直接認定項目等級。加強績效管理,建立“5313”項目升級、獎勵、降級和清退機制。
加快集聚各類創業人才。鼓勵引導退役軍人自主創業,對退役5年內在舟自主創業的,擇優給予啟動資金、辦公場地、融資擔保、貸款貼息等支持。扶持創客人才創業,擇優確定一批創客人才項目,每個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創業資助。支持大學生創業,對在校大學生及畢業10年內的高校畢業生進行創業的,給予最高不超過60萬元的創業貸款擔保,以及一定額度的貸款貼息、創業獎勵等扶持。
(三)大力引育專業行政管理人才
創新高水平專業行政管理人才引進機制。探索政府雇員體制,通過市場選聘、契約管理、協議薪酬的方式,引進急需的高層次專業人才擔任政府雇員,新設立的產業園區管委會等專業性較強的機構要加大政府雇員制度實施力度。加大柔性引才力度,通過兼職掛職、項目合作、顧問指導等方式,集聚一批新區急需的高端專家和專業型領導干部。
加大優秀專業行政管理人才儲備培育力度。建立緊缺專業行政管理人才儲備機制,通過統招統配、先試用再聘用的方式,招錄一批緊缺專業優秀高校畢業生到基層一線,進行“種苗”式培養。實施“優苗選育”計劃,遴選一批本土青年干部人才,通過基層鍛煉、項目掛職、專題培訓等方式,進行“墩苗”式培養。
(四)大力引育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急需的專門人才
大力引進“三重”項目企業急需的專門人才。制定新區“三重”項目企業人才專項保障辦法,支持企業引進管理、工程、技術方面的急需緊缺專門人才。對“三重”項目企業引進高薪人才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實行財政獎補政策,對“三重”項目企業自建人才商品房給予土地、稅費等方面的政策傾斜;為“三重”項目企業招聘人才和辦理人才職稱、社保、檔案等事項提供定制化服務。除正常保障機制外,對人才集聚的“三重”項目企業,每年視情況安排一定數量的人才公租房、優質學區名額、家屬就業安置指標,供企業引才時自主支配。
大力引育城市發展急需的專業技術人才。加大社會事業領域人才引進力度,鼓勵支持教育、衛生、文化等部門制定行業人才發展規劃,實施重大引才工程,引進集聚高水平的學科帶頭人和業務骨干。實施重點領域專業技術骨干人才培養工程,遴選組建財會、金融、外語、規劃、法律、信息化等專業領域的骨干人才庫,對入庫人才給予學歷提升獎勵,以及業務培訓、課題研究、掛職交流、人才工程評選等方面支持。
大力引育產業發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制定“千島工匠”引培政策,建立培養培訓、鑒定評價、技能競賽和政策激勵四大體系,引導企業引進培養急需的領軍型技能人才。強化校企合作,支持市內外高校在舟設立符合產業發展需要的特色學院(分校),探索廠中校、訂單班等產教融合辦學新模式;鼓勵校企合作培養“雙師型”師資隊伍、開展“雙證書”教育、建立學生實習實踐基地,對接收學生實習成效突出的企業給予經費補貼。鼓勵企業自主開展技能人才評價和認定工作。
(五)大力引進集聚海外人才
加大外籍人才智力引進力度。制定“海外工程師”引進政策,對引進外籍專家的新區企事業單位,經認定后,給予用人單位年薪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外專引智項目獲得國家或省級資助的,給予1:1的配套資金扶持。
擴大新區人才開放度。允許符合條件的外籍高層次人才來舟創辦內資企業;允許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外國留學生畢業后直接來舟就業創業;允許新區外資企業聘用世界知名高校應屆畢業生來舟就業。對新區急需的外籍高層次人才,經認定后,申請工作許可的,可放寬就業年齡、學歷等限制;申請永久或長期居留的,可放寬就業單位類別、職務級別限制、居住時限要求,并在購買住房、駕照申領、子女教育等方面給予新區市民待遇。簡化有關外籍人才的審批服務事項和流程,推動設立為外籍人才就業創業、安居生活提供一站式服務的專門機構和平臺。
二、優化人才創業創新扶持政策
(六)改革人才創業創新資源配置方式
完善人才創業扶持資金管理體系。優化“5313”行動計劃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團隊)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強化資金撥付前項目績效考核,實行分期撥付與按績效撥付相結合的資金管理機制。適時擴大市科技創業投資基金規模,探索跟進投資、聯合投資等投資方式,試點盡責容錯、增值收益按比例分享等激勵辦法,逐步建立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管理基金的機制。積極推動在新區財經投資基金下設置天使投資、海洋科技成果轉化等子基金,鼓勵縣(區)、功能區設立人才創業引導基金。
改革人才創新資源配置方式。建立統一的人才計劃(項目)信息平臺,推動人才計劃與各類科技、產業計劃相互銜接,優化人才計劃評審評價流程,逐步建立依托專業機構管理人才計劃的機制。建立以產業發展為導向、以成果轉化應用水平為標準的科研項目選題、招標、評審、立項、驗收、獎勵機制,探索風險補償、聯合出資、后期資助(獎勵)等創新資源配置方式。改革市級財政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下放科研經費管理權限、簡化科技項目預算編制和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提高人員經費比例,推行有利于人才創新的經費審計方式。
(七)強化人才創業創新金融支持
強化銀行信貸支持。深化政銀企合作,積極推動科技信貸風險池建設,引導商業銀行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專門產品,開展無抵押信用貸款、知識產權和股權質押貸款、訂單和應收賬款融資,以及研發貸、掛牌貸等融資服務。對“5313”行動計劃科技創業領軍人才等高層次人才創辦的企業,由合作銀行給予一定額度的信用貸款,由國有擔保機構提供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融資擔保,由財政扶持資金給予累計不超過50萬元的貸款貼息。
引導支持人才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大力推動市場化的天使投資、股權投資、私募基金等集聚發展,引導民營資本組建成立人才投資基金,對各類市場化投資機構(基金)投資人才企業給予投資獎勵、稅收抵扣、風險補償等扶持。鼓勵人才企業通過公開上市、股權轉讓等方式融資,對成功上市或取得階段性上市成效的企業,按照市政府上市獎勵政策,分層次給予資金獎勵;支持縣(區)、功能區出臺更大力度的上市融資激勵政策。
(八)完善落實財政獎補和政府采購政策
加大人才創業創新財稅扶持力度。進一步健全完善新區財政獎補政策,“5313”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其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予以獎勵、后二年按50%予以獎勵;對“5313”行動計劃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團隊負責人和重點企業引進的高薪人才(年薪25萬元以上的技能人才、35萬元以上的技術人才和50萬元以上的管理人才),自繳納個人所得稅起,其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予以獎勵、后二年按50%予以獎勵;特別重大的項目或企業,引進人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財政獎補政策,可“一事一議”。落實科研人員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對高校、科研院所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給予科研人員的股權獎勵,或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對本企業員工的股權獎勵,允許股權激勵時暫不納稅,遞延至分紅或轉讓股權時繳納。
健全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制定發布《新區科創企業新產品和服務目錄》,符合條件的,優先列入浙江精品制造、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推薦目錄,全市各級使用財政資金的單位或工程(項目)優先選購。屬于首臺(套)產品(設備)的,鼓勵采取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進行采購;其他產品和服務,采取公開招投標方式采購的,在滿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給予價格扣除、技術評分加分等優惠。
(九)大力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合理分配職務科研成果轉化收益。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擁有的科研成果,實現轉化的,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收益比例不低于70%;1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不改變成果產權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自主實施轉化并按規定享受轉化收益。
簡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審批程序。將符合條件的職務科研成果使用權、處置權下放給所在單位,所在單位與科研人員(團隊)可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可通過協議定價、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
(十)優化人才創業創新審批和指導
深化創業創新審批體制改革。清理和規范人才引進、評價、流動、項目申報等環節中的行政審批和收費事項,健全落實集中登記、一址多照、一表申請、五證合一、并聯預審、模擬審批等改革舉措,為人才創業提供市場準入便利。加大知識產權綜合執法力度,健全知識產權信用管理和快速維權機制,依法維護人才創新權益。
完善創業導師和助創專員制度。通過購買服務方式,選聘50名優秀企業家、天使投資人、專業學者擔任創業導師,為人才創業創新提供可持續的專業指導和發展資源。市、縣(區)兩級選聘50名助創專員,為人才創業企業提供項目報批、信貸融資、市場拓展、人才招聘等專門指導和服務。
三、構建充滿市場活力的人才管理機制
(十一)積極運用市場機制開發人才
探索人才開發活動服務外包機制。大力實施以賽引才、以才引才、中介引才等新型引才方式;積極培育社會中介機構,有序承接政府轉移的人才引進、培養、評價、流動等職能。加大社會化引才激勵,對聘任的“人才大使”、海外引才工作站等給予工作經費支持,對成功引薦高層次人才來舟創業創新的機構和個人,給予引才獎勵。
激發企事業單位引才育才動力。制定新區人才引進培養獎勵激勵辦法,對引才育才成效突出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視其引才引智數量、質量和對新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分層次、分類別給予引才補貼或獎勵,并在子女入學、家屬就業、人才公租房等方面給予特別支持。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購房(租房)補貼、安家費、科研啟動經費等,可據實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國有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產生的專項投入成本視為當年考核利潤。
(十二)優化人事管理機制
創新人才編制和薪酬管理機制。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編制限額內按規定程序,可自主引進新區高級及以上層次人才。專業性較強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經批準后可設特聘崗位,引進新區高級及以上層次人才不受崗位總量、崗位等級、結構比例限制,薪酬支出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額,涉及編制管理的可“一人一議”。科研人員承擔企業科研項目所獲收入、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科研經費績效獎勵,均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國有科技型企業可采取股權獎勵、分紅等方式,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
對人才因公出國(境)、兼職和創業實行分類管理。簡化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科研人員出國(境)審批程序,參加高層次國際學術活動或招商招才的,出訪團組、人次數和經費單獨統計,不計入個人和本單位出國(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圍。擔任事業單位中層領導職務的教學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在不涉及職務影響的企業兼職,可依法轉化科技成果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報酬)。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且與單位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可離崗在舟創業,5年內人事關系保留在原單位。
促進機關事業單位人才合理流動。探索實施“三重”項目、功能區機關事業單位人才選配激勵機制,試點身份管理與崗位管理相分離、單位管理與項目使用相結合、績效管理與待遇激勵相配套的辦法。引導機關事業單位人才向漁農村基層和艱苦地區流動,對在偏遠海島和漁農村基層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人才,在薪酬津貼、職務職稱、子女教育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
(十三)完善人才評價機制
建立動態的人才認定機制。制定人才分類目錄,明確不同類型人才的認定標準和配套待遇,定期發布、動態調整。建立目錄認定與會議評定相結合的人才認定機制,對新區發展急需、貢獻較大、但目錄未覆蓋的人才,經會議評定,可享受相應的人才政策。建立人才待遇動態調整機制,對作用發揮不明顯或品行不端的人才,降低或取消政策待遇。
創新人才職稱評審機制。改革職稱評審條件和標準,縣級以下基層單位的專業技術人才,以及其他不以外語、計算機作為工作必備條件的人員,可不參加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實行科技成果轉化與論文著作、橫向課題與縱向課題等指標同等對待,將企業工作經歷和業績作為高校工程類教師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條件。爭取擴大新區高級職稱評審權限,構建省外引進人才職稱核轉和海外高層次人才職稱評審“綠色通道”。
四、加大人才平臺載體建設力度
(十四)加強海洋創新平臺載體建設
加強海洋特色科教基地建設。加大海洋特色高校和學科建設力度,根據高校服務地方發展情況,按“一校一策”方式,對在舟高校打造特色學科、引進高端人才、建設創新平臺等給予政策支持。加快摘箬山海洋科技示范島、西軒漁業科技島等建設步伐,打造一批涵蓋海洋信息、能源、工程、生物等領域的特色科技創新試驗基地。
加強海洋特色研發機構建設。積極引進大院名校共建海洋生物、海洋電子、石油化工等方面的創新載體,對于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舟設立獨立研發機構并正常運作的,分類給予經費支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特別重大的“一事一議”。大力引進軍工單位共建軍民融合創新載體,積極探索建設具有“四不像”特點的海洋類新型研發機構。大力支持現有科研院所培育專業特色、引進高端人才、開展科技攻關,推動現有科研院所創新提升發展。
加強海洋特色創新平臺建設。支持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建設創新平臺,對新認定的國家和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企業研究院,分類給予經費支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并允許市級及以上層次創新平臺的人才(限新區高級人才及以上)按事業單位標準繳納社會保險;對設立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允許“先設站、后授牌”,并給予一定的經費資助。
加強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積極推進技術檢測、質量認證等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級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積極引進培育技術咨詢、評估、經紀等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對新認定的省級、市級重點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加快建設舟山科技大市場,對企業通過舟山科技大市場購買科技成果實現產業化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補助。發放“創業券”“創新券”,對企事業單位開放大型設備儀器,以及人才、企業使用設備儀器、購買中介服務等給予補貼。
(十五)加強海洋創業平臺載體建設
探索建立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以中國(舟山)海洋科學城為載體,探索試驗推動海洋創新資源、創業要素互融互通的有效機制;以舟山自由貿易港區為載體,探索試驗有利于外籍人才出入境、創業就業、居留生活的政策機制;以在舟高校為載體,探索試驗國際接軌的高校人才評價、科研管理、創業扶持等機制。
大力發展人才創業園區。制定市級人才創業園區評價激勵辦法,對考核優秀的園區,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鼓勵縣(區)、功能區、高校、科研院所獨立或與社會資本合作新建“5313”科技創業領軍人才產業園、大學生創業園等,經認定符合標準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經費補助。大力發展眾創空間、星創天地、離岸孵化器等新型創業載體,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新型創業載體,分類給予經費支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五、進一步優化人才發展環境
(十六)加大人才激勵力度
健全人才榮譽制度。優化提升新區人才獎項,開展“新區英才獎”評選工作,設立卓越企業家、特級專家、教育名師、衛生名醫、文化名家、千島名匠等獎項;開展“新區重才獎”評選工作,表彰獎勵愛才惜才、人才工作業績(貢獻)突出的縣(區)、功能區、市級部門、用人單位和個人。對獲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質獎勵。
提升人才政治激勵。完善黨政領導聯系高層次人才制度,市、縣(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每人至少聯系1名高層次人才,定期聽取人才意見,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吸收符合條件的人才擔任“兩代表一委員”,完善高層次人才列席相關政府會議、擔任政府決策咨詢專家等方面制度。
(十七)提升人才保障水平
健全人才津補貼制度。分層分類向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提供一定期限的政府津貼和一次性的安家補貼。享受政府津貼的人才,定期進行績效評估,不合格者取消津貼待遇。享受一次性安家補貼的人才,在舟工作期限應不少于5年,未滿5年的(非個人原因的除外),需按比例退還相應補貼。
優化人才住房保障。分層分類向符合條件的人才提供限價房、一定期限的公租房或租房補助、一次性的購房補貼等住房保障服務,保障對象和標準動態調整。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逐步擴大人才公租房保障范圍,降低企業人才申請公租房的標準,適當提高人才購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享受一次性購房補貼的新區高級及以上層次的人才,在舟工作期限應不少于5年,未滿5年的(非個人原因的除外),需全額退還相應補貼。鼓勵支持重點產業園區、人才集聚度較高的企事業單位自建人才公租房和商品房。
優化人才戶籍服務。符合條件的人才,可根據需要落戶到人才公共服務機構、用人單位的集體戶口或親朋好友戶籍所在地,其中新區高級及以上層次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隨遷戶籍;無法或不愿落戶的,可辦理居住證,享受新區市民待遇。支持重點項目、企事業單位和功能區塊設置集體戶口,為引進人才提供戶籍服務。
優化人才社會保障服務。以辭職、離職等方式來舟工作的引進人才,無法轉入社保關系的,可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后補繳社會保險費,實際繳費年限可連續計算;繳費出現中斷的,可按市外終止時間無縫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不經等待期直接享受醫療保險。探索建立企業人才集合年金制度,引導支持企業向高層次人才提供補充養老保險。
優化人才醫療衛生服務。定期組織符合條件的人才進行體檢和療休養,提供不限號預約醫療專家、優先就診等就醫綠色通道服務;國際級頂尖人才、國家級杰出人才可享受市級保健對象醫療待遇。支持舟山醫院等醫療機構加強與國內外保險公司合作,提供商業保險直接結算服務。
優化人才配偶就業服務。省部級領軍及以上層次人才隨調配偶,屬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正式在編人員的,由組織人事部門對口安置;暫未就業的,由屬地財政給予每月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生活補貼,并繳納相應社會保險,最長不超過2年。其他人才的隨調配偶,由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提供就業服務。
優化人才子女教育服務。省部級領軍及以上層次人才子女,屬于義務教育(學前教育)段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安排學校就讀;屬普通高中段的,可安排到與其學習成績相當的公辦高中就讀。新區特優人才和高級人才子女,屬義務教育(學前教育)段的,按相對就近原則,安排到相應公辦學校就讀;屬普通高中段的,可選報(或轉入)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地的相應層次的普通高中,享受本行政區其他學生同等待遇。
(十八)加強人才服務平臺建設
加強人才政務服務平臺建設。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組建高層次人才服務聯盟,明確新區(市屬)相關職能部門人才管理服務事項、流程和責任主體,建立人才服務協作機制。打造人才綜合服務平臺,設立人才服務大廳、服務網站、服務專窗和專題服務小組,為人才提供政策咨詢、身份認定、項目申報、配套待遇落實、創業創新扶持等“一站式”服務。完善高層次人才證制度,為高層次人才提供優質便捷的“一卡通”服務。
加強人才棲息服務平臺建設。發揮浙江省海洋經濟創新發展院的棲息平臺作用,市外引進到新區創業或企業就業的高層次人才,符合準入條件的,可納入該院專項事業編制,在人事聘用合同期限內按事業身份管理。發揮浙江大學海洋學院人才驛站的棲息平臺作用,為全職創業或企業就業的高層次人才提供人事關系掛靠、職稱申報、創新資源共享等服務。
加強人才生活服務平臺建設。順應新區人才國際化的要求,按照政府引導、市場主體、社會參與的原則,規劃建設國際人才社區、國際醫療中心和國際學校,謀劃布局一批品位高端的購物休閑、餐飲娛樂、文體活動、交流聯誼等方面的服務設施,打造一批精品“人才服務驛家”。制定人才生活服務平臺建設專項扶持政策,對經認定的服務場所,給予購買服務、配套補貼、服務績效獎勵等支持,符合條件的人才可享受特定的服務優惠。
六、健全人才工作領導運行機制
(十九)健全黨管人才工作格局。深化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據,對抓人才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才流失的,進行責任追究。把人才工作列為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情況述職的重要內容,建立縣(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和市相關職能部門向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述職制度。健全人才工作機構,組建新區人才工作局,配齊配強工作力量;把行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納入相關職能部門“三定”方案,并進行年度考核。
(二十)優化人才工作運行機制。完善議事決策機制,健全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例會和人才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人才重要事項。強化全市人才工作統籌和信息交流,各縣(區)、功能區、新區(市屬)各部門實施的重大人才政策、計劃(工程)、活動等,需向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和備案。優化工作實施機制,探索人才工作項目中心制、比學趕超、一縣(區)一品等創新方法。
(二十一)完善人才投入機制。建立健全市、縣(區)兩級人才發展財政專項投入保障機制和政策兌現經費合理分擔機制,今后3年市級人才發展專項投入年均1億元左右,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時,同步安排人才開發經費。引導社會資本加大人才投入,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機制;創新人才投入方式,優化投入結構,提高投入績效。
各縣(區)、功能區要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抓好本意見貫徹落實;新區(市屬)各部門要按照任務分工,抓緊制定落實措施,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原有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同一人才涉及到多項待遇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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