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污點的人永遠都是罪人嗎?我好不容易又找到了工作,如果再次失去的話,我將如何面對人生,面對已經八十歲的老父母?”
日前,兩名曾經有過犯罪前科的“失足男子”分別在南網、奧一網問政平臺發帖表示,此前的服刑經歷導致他們在找工作時頻頻遭拒;好不容易找到工作,一旦被發現曾服刑也會很快遭到勸退,這使得他們對未來生活無限迷茫。他們就此質疑,為什么社會不肯給他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一填寫資料就心慌”
小張的求職噩夢是從2011年5月開始的。他告訴南方日報記者,其于2006年因為盜竊被判入獄,2007年2月服刑結束后,只身到深圳找工作。“當時很順利,2007年5月就進入深圳龍崗區橫崗鎮一家電子廠工作。”
大運會的到來打破了他寧靜的生活。小張所在的工廠在當年5月份的時候開始盤查工人的身份證和個人檔案。“企業一開始是把我從工廠里調到了倉庫,后來索性把我給勸退,告訴工廠不能收留有案底的人。”
小張告訴記者,隨后他輾轉福州、上海、惠州、中山、東莞等地找工作,每次面試都順利通過,但一到填寫申報資料辦理居住證時就被卡住,接連5份工作都是做了幾天之后被勸退。“到現在我一看到要填寫資料就覺得心慌。”
因無法找到固定工作,小張的老婆已與其離婚。對于企業查看公民檔案一事,小張表示非常不理解。“為何公司的人可以任意查詢到我的個人資料啊?不是只有國家政府機關才可以查詢個人犯罪記錄嗎?”他質疑道。
出獄司機8年5次換工作
類似的問題也困擾著同樣來自深圳的司機郭先生。他告訴記者,自2004年服刑結束后,他至今已先后六次更換工作,被辭退的原因相同有案底。
據郭先生稱,連續三次進派出所被調查讓他深感屈辱,同時讓他丟了工作。“2011年6月,我和老板住進酒店,過了一會兒警察來查房,隨后我就被帶到派出所問話,老板因為我有過案底而把我辭退。2011年8月我去機場里接客人,過安檢時被要求提交身份證,又被查出有案底帶去派出所,新公司也因此辭退我。2012年12月我找到新工作后,又是因為入住酒店被派出所帶走問話。當時一位民警對我說像你這種人,案底會跟一輩子的,到哪里找工作都一樣!。果然回來之后公司又不要我了。”
未來的生活讓郭先生感到迷茫。他在問政帖里寫道:“本想忘掉過去,從新再來,但沒想事與愿違。上有老,下有小的我,難道想安心工作都不行嗎?有污點的人永遠都是罪人嗎!如果再面臨失去工作,我又將如何面對人生,如何面對八十歲的老父母,我未來的生活又何去何從?”
2013年1月,郭先生找到了第六份司機工作。“不知道這份工作能做多久,心理壓力真的很大,我只是想做回平常人”。郭先生說。
以“無犯罪記錄”為錄用條件不合法
觀點
廣東博浩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和認為,犯罪記錄”屬于個人隱私,公安部門負責為當事人保密,一般不能隨便公開。企事業單位正常情況下不需要也不允許做這種調查,除非在確實掌握應聘人員有前科的情況下,方可持加蓋組織人事部門公章的介紹信到被查對象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查閱“犯罪記錄”。企業私自調查公民的犯罪記錄是對公民隱私權的違法“探密”,是對公民人格、尊嚴的粗暴侵犯和傷害,顯然屬于帶有人格污辱的就業歧視。
他表示,對于公民在某些特別行業的就業限制,需要有法律的專門規定。否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限制公民的勞動權。如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但法律規定之外的,用人單位以“無犯罪記錄證明”為錄用的條件是不合法的。
王金和建議,如果企業的招工條件涉嫌就業歧視,當事人可以去勞動等相關部門反映或到法院起訴該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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